2016年1月14日,歐盟委員會正式通過法案(EU) 2016/26,對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 附錄XVII中有關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 [(C2H4O)nC15H24O]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正。
詳情如下:
若紡織產品或者紡織產品的某個組件中含有NPE的質量分數大于或等于0.01 %,且可預見該產品在正常生命周期中會被水洗,則此類紡織產品在2021年2月3日之后將不被允許投入市場。
豁免:二手紡織品或者使用不含NPE的回收紡織材料制成的新紡織品。
注釋:“紡織類產品”是指任何原材料、半完成或者全部完成的產品,其含有80% 質量分數的紡織纖維,或者產品的某個組件含有80% 質量分數的紡織纖維,包括但不僅限于服裝、配件、內部紡織品、纖維、紗線、布片及針織片等。
REACH法規附件XVII第46條及新增第46a條,詳細內容如下:
物質名稱 |
限制要求 |
條款46 壬基酚 C6H4(OH)C9H19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C2H4O)nC15H24O |
當壬基酚和壬基酚聚乙氧基醚濃度大于或等于0.1%時,不得以下述目的置于市場或用作物質或混合物的成分: 工業和公共機構用清潔劑;家用清洗;紡織品和皮革制品之處理;農用乳化劑藥浴乳頭;金屬加工;紙漿和紙張的制造;化妝品;其他個人護理用品;殺蟲劑或者抗生素配方。 |
新增條款46a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C2H4O)nC15H24O |
1.從2021年2月3日起,在正常生命周期內需用水洗滌的紡織品,其NPEO含量≥0.01%則不得投入市場; 2.第1段不適用于二手紡織品或由循環使用的紡織品制得的紡織品; 3.第1、2段中,“紡織品”定義為任何紡織纖維含量≥80%的非成品、半成品或成品;或任何含有上述紡織品部件的產品,如服裝、配件、室內紡織品、纖維制品、紗線、織物及針織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