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電器設備的廣泛使用,電磁干擾對環境的影響日益嚴重,以至實際應用中的各類電器的電磁干擾和相互不兼容時有發生。工業、科學、醫療、信息、機動車輛、電力設備和電氣化鐵道等電工電子設備產生的電磁干擾不僅會擾亂公共安全和通信設備的正常工作,而且對于居民日常的文化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都會造成影響和危害。為此,工業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把對電磁干擾的控制納入國家法制管理和環境保護的范疇。特別是9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都相繼頒布了相關法令、管理規范及標準等,并對電工電子設備的生產和市場流通,以及從事有電磁輻射活動的臺站和企業的建立,實行全面管理與監督,尤其是廣泛開展了電磁兼容認證制度,以確保公共安全與公眾利益。
歐共體(現稱歐盟)在EMC標準和認證領域,于1989年頒布了89/336/EMC指令(此后又被兩次修改,即92/31/EEC及93/68/EEC),使得EMC性能成為了有EMC要求的產品進入歐盟統一市場的條件。該指令的主要對象是:家用聲音與電視接收機,工業制造設備,移動無線設備,移動收音機及商用無線電話設備,醫療及科學設備,信息技術設備,一般電器及家用電子設備,光源及熒光燈具,航空及航海用無線電設備,教育用電子設備,電信網絡及儀器等。與此同時,也要求這些設備與系統具有適當的抗擾性。該指令的適用范圍包括:在歐盟統一大市場范圍內出售或使用的產品以及在歐盟內生產的新產品或由第三國進口的新產品或二手貨。
歐盟率先以指令(亦即技術法規)的形式規定所有電氣產品除獲準電氣安全認證外,還必須通過EMC標準符合性檢測,并獲取“CE”標志,才能進入歐盟。該項規定一經出臺,立即在世界范圍內引起強烈反響,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紛紛強化其EMC認證工作;也促使國際組織和各國開始研究建立國際EMC認證互認制度的可能性。
目前,家用電器產品EMC認證采用的EMC標準有以下三份:
GB 4343-199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動、電熱器具,電動工具以及類似電器無線電干擾特性測量方法和允許值》該標準己于1995年8月25日發布,1996年12月1日起實施。
GB4343.2-1999《電磁兼容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以及類似器具的要求第二部分抗擾度》該標準己于1999年3月23日發布,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GB 17625.1-1998《低壓電氣及電子設備發出的諧波電流限值(設備每相電流£16A的設備)》該標準己于1998年12月14日發布,1999年12月1日起實施。目前該標準屬于鼓勵采用,如不合格將不作為認證整體判斷之依據。
家用電器產品EMC認證進行的EMC檢驗項目包含電磁發射(EMI)和電磁抗擾度(EMS)兩個方面:電磁發射(EMI)的檢驗項目有:
①.連續干擾電壓(150kHz~30MHz);
②.斷續干擾電壓(喀嚦聲)(150kHz、500kHz、1.4 MHz和30MHz);
③.干擾功率(30MHz~300MHz)
④.諧波電流(2~40次諧波)
電磁抗擾度(EMS)的檢驗項目有:
①.靜電放電抗擾度;
②.輻射電磁場(80MHz~1000 MHz)抗擾度;
③.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
④.浪涌(雷擊)抗擾度;
⑤.注入電流(150kHz~230MHz)抗擾度;
⑥. 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抗擾度